技术资料

当前位置: Home>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技术资料 >
 

石油 化工可燃有毒气体生产设施(源自于GB/T50493-2019)

点击数: 次  2020-02-20


规范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

4.2 生产设施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
    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4.2.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