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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验收(源引自GB50877-2014 )

点击数: 次  2020-02-15


7.1 一般规定


7.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调试完毕后,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实施。
7.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D.0.1-1填写资料核查记录:
    1 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3.0.1条规定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技术资料。
    4 竣工图及相关文件资料。
    5 施工过程(含进场检验、安装及调试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验收内容和验收方法,制订验收方案,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方案按程序进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D.0.1-2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2 防火卷帘验收


7.2.1 防火卷帘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7.2.2 防火卷帘施工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
7.2.3 防火卷帘系统功能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

7.3 防火门验收


7.3.1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7.3.2 防火门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
7.3.3 防火门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