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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源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点击数: 次  2020-03-25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²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 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² 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 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m²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² 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