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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器清洗资质要求

发布时间:2018-11-08 11:06:46     浏览次数:

北京市火灾探测器清洗维修企业资质条件的通告

     

为加强对本市火灾探测器清洗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火灾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依据《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资质条件。
 一、从事清洗维修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且在场址、设施、三废处理、人员防护等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有效证明文件。
 二、清洗维修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应不低于企业总人数的20%,且至少应有与从事清洗业务相适应的两名工程师和两名助工。
 三、清洗维修企业应具有与火灾探测器清洗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如火灾探测器专用清洗装置、电热干燥箱、清洗外壳装置、除静电装置、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及化验分析信器、辐射检测仪器、与清洗维修火灾探测器类型相适应的检测标定仪器。在用计量器具周期受检率必须达到95%以上,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四、清洗维修企业必须有与被清洗维修产品的生产企业签定的委托协议书。同时具有工作标准、运行台帐、所清洗维修的火灾探测器产品目录、产品标准、装配图和必要的零部件图,具有拆、装、清洗、废水废气化验分析、检测标定、报废等操作运行规程及工艺文件。
五、清洗维修企业应有明确适用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适用有效的管理运作系统及其图表或组织机构图。具有企业领导人、技术负责人、现场操作人、检验人等的岗位责任制。有清洗方案制定、审批、备案及检验制度和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六、清洗维修企业负责人应了解并认真执行消防、环保和辐射污染管理等法规条例和规定,重视并主管质量工作,把质量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有一定技术管理能力,严格审批清洗方案,了解清洗工艺,能够组织清洗维修业务。
七、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具有与清洗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水平,熟悉火灾探测器的基本原理、结构和技术标准,能够制定清洗工艺、清洗剂配制、检验标定方法等各项操作规程,组织技术业务教育和培训。解决重大技术疑难问题。
八、操作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操作培训,了解本岗位的技术要求,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